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廠商所提供的支票無法兌現,公司當然可以請求廠商返還借款。示意圖

 

廠商所提供的支票無法兌現,公司當然可以請求廠商返還借款。示意圖

不具名讀者問:
公司往來一家廠商日前有拿一張沒有抬頭、也非該廠商開的支票向公司週轉,期限到期後,銀行通知此支票的發票人變成拒絕往來戶了,要退票給公司,想詢問接下來我們公司該如何處理?
 
律師李善植答:
根據讀者所述情看來,公司得向廠商行使《票據法》上的追索權或請求返還借款。
 
依《票據法》第131、133條規定,執票人於提示期限內,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,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,並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。所以廠商拿支票向讀者公司周轉,這張支票的前手即是廠商,因此讀者公司有權向廠商主張《票據法》上的追索權,請求廠商給付票款。
 
再者,廠商是以支票向讀者公司周轉,讀者公司與廠商間應是成立消費借貸契約,依《民法》規定,廠商應返還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,因為廠商所提供的支票無法兌現,公司當然可以請求廠商返還借款,並將該支票退還給廠商。(鄧玉瑩/採訪整理)

 

文章來源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new/realtime/20180828/1417109/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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